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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科大政发【2019】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来我校或我校的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按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的文件精神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等材料随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函授站(点)报到、注册,函授站(点)应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汇总上报到继续教育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后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1.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按层次不同分为本科(高起本、专升本)和专科。高起本学制为5年,专升本和专科学制均为2.5年。

第九条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不能少于规定的学制;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可在其层次学制上延长8年。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1.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一)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二)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和缓考者,可参加下学期的正常补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按时参加考试时,须事先办理好缓考手续。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其缓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分;其他情况补考,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二条  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重修补考。

第十三条  凡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其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参加重修补考。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入学后因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专升本前置学历待查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办理2次。由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年3月、10月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疾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合格,可予转学。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疾病、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及创业者,无法正常学习的,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发休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或至本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办理休学手续:

  1. 达到退学条件的。

  2. 休学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申请。

(二)应征参加中国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退役证》等证明材料和原保留学籍申请。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1个月持休学证明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

(二)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审核未通过,不愿降为专科层次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五)按学校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学以致用、业务能力显著提高并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可于毕业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的称号,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适时组织评定毕业生优秀论文,经专家评定的优秀毕业论文,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 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凡受到继续教育学院表扬、奖励或处分的学生,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函授站(点)报送书面材料至继续教育学院,再提交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等材料由学生所在函授站(点)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学生,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相应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均应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等方面。由学生本人按规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进行自我总结,由所在函授站(点)签署鉴定意见后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参加学校的重修;满足毕业条件后,可在学校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向学校申请发放毕业证书(同时交回结业证书),经审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事宜,参照《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湖南科技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科大政发【2011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