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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程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决策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科技大学直属党委、直属单位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议事的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学院的重大事项议事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出席学院院务会议的成员范围应包括学院正、副院长,各科室负责人等。院务会议必须在到会成员达到5人(含5人)以上才能召开。院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院长主持。
 第三条  重大事项议事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以及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学费收缴、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三)学院新增专业的设置、调整,重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四)学院教职工的异动、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有关津贴分配方案、年终考核等级评定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审定学院年度财政经费预决算情况以及决定学院较大数额资金使用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工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议事程序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一)确定议题。院长根据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三)酝酿意见。院长和副院长互相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事项。根据议事决策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使学院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如有必要,会议材料可提前印发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四)会议讨论。召开院务会议,将学院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
(五)做出决定。参会成员要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六)如院务会议集体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院务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项议事的组织实施
(一)议决的事项,应详细做好会议记录。
(二)议决的事项,应就决定事项明确承办科室和责任人。
(三)议决的事项,由学院领导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条  纪律监督
(一)经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学院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
(二)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向主管校长汇报,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规程由学院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