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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201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关于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精神,做好各级各类人才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突出高等学校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的作用,彰显学校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社会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不由学校向教育对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具体形式包括各种培训辅导班、进修班、学习班、研修班、研讨班、专业技能资质认证班、等级考试培训班等,不包括学校各部门在学校内部举办的各类非收费性培训班和学校研究生学院举办的研究生课程班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兼顾效益”的原则,支持各学院以专业为依托,开展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单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和协调职能。主要职责有:负责拟订学校非学历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负责与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州相应部门的非学历教育工作联系。

第五条 学校各教学院和有关部门是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实体,负责各类培训班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有:负责本单位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申报;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育教学组织与实施;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总结。

第三章  资格审批

第六条  学校对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学校批准才能获得举办资格。

(一)学校各教学院和有关部门独立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二)受校外单位委托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其合作协议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涉外教育培训项目还须经学校对外联络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校各教学院和有关部门拟定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申报书》(附实施方案)在申报前要报学校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全称)、可行性分析、实施单位与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教学计划、培训宣传材料、收费标准、经费预算、拟培训人数、实施细则等。

第八条 凡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湖南科技大学”名义或湖南科技大学所属单位名义在校内外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以及举办培训班,不得擅自签订有关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协议。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质量保障

第九条  办学实体要将其所承办的培训班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确保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办学实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工作,确保整个培训班组织合理、计划科学、运行规范、实施有效。

第十一条  办学实体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专家、学者担任授课教师,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办学实体的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过程、专家团队的组建、教学的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如需颁发结业证书的培训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颁发,各单位不得自行颁发教育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与国内外机构合作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包括国际认证证书、国内部委和行业的技术认证证书等)的,须向管理部门申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负责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备案并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由办学实体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总经费包括: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拨款、有关单位的投入和资助,有关单位和学员的缴费。项目总经费实行按培训班类别依比例分配,包干使用,按项目管理。

(一)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令性培训项目,学校收10%的资源使用费,90%为办学实体项目实施费。在发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实拨款不足的特殊情况下,由办学实体事前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给予补足。

(二)学校同意申报承担的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培训项目,学校收10%的资源使用费,90%为办学实体项目实施费。

(三)学校同意举办的非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培训项目,学校收20%的资源使用费,80%为办学实体项目实施费。

(四)学校同意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按照合作办班协议中约定的分成比例,在与对方分成后,学校收20%的资源使用费,80%为办学实体项目实施费。

(五)“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按《湖南科技大学“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898)执行。

(六)管理部门用于培训项目的业务费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拨付。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各类收入统一归入学校财务处,使用学校财务处票据。

第十九条  培训经费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单独为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配置设备等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要配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在校内调剂解决,所需费用由办学实体负责。确需新购置的,须在申报时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其经费由学校另行解决。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所需购置低值易耗物品的费用由办学实体负责。以“湖南科技大学”名义或湖南科技大学所属单位名义举办的培训班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湖南科技大学。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要依此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审批时要从严把关,防止因过多举办培训项目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在项目实施中要加强监管,督促办学实体严格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项目的办学实体妥善解决学员的学习、生活条件等问题,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学员的联系沟通、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并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办学实体要指定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办学实体要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尤其在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骗防抢、防食物中毒等方面加强教育,增强学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办学实体统一安排住宿,要严格落实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和门卫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学实体要严格要求培训学员遵纪守法,要制订安全事故处理工作预案,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办学实体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没收有关收入。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班。

(二)虽经批准,但以个人承包甚至转包。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使用非正式票据。

(四)培训组织管理不力,培训质量差,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五)未经批准出租学校场地、设施,供他人举办各类培训。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11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