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20〕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函授教育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进一步推动函授教育的发展,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湘教发〔2013〕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是学校联系设站单位和函授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函授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作办学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四条设站原则:
(一)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通过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二)函授站应设在交通方便、函授学生较集中、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市(州)、县(区)所在地。
(三)省内(除学校所在地外)每个市(州)一般只设1个函授站,省外原则上一个省份设1-2个函授站,招生规模较大的函授站须在所属区域内设教学点。
第五条 设站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两个专业以上的生源,且生源相对稳定。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
(三)能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和部分兼职教师。
(四)能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
(五)能提供、筹集函授站的必要办学经费。
(六)无不良办学记录。
第六条 设站程序:
(一)拟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合作办学书面申请和相关资质文件。
(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3人及以上的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小组提交考察报告与建议,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初拟合作办学协议,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含法律)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后签订协议。
(三)合作办学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
1.函授站的地点、名称。
2.开设专业、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办学规模等。
3.学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函授站负责人。
5.函授站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6.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7.履行协议的期限。
8.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四)函授站的设立须履行备案手续,填写《函授站备案登记表》,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学校主要职责:
(一)审查函授站办学资质,根据工作和管理需要,提供或收回函授站印章。
(二)及时向函授站传达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三)对函授站的教学过程、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督促函授站制定有关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派遣或聘任主讲教师、辅导教师。
(六)全面管理、协调实施网络教学。
(七)负责函授考试工作,制定考试方案,认定考试成绩。
(八)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表彰优秀函授站,撤销不合格函授站。
(九)负责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十)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或兼职教师进行教学业务活动。
(十一)负责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
(十二)负责函授学生教学管理、毕业论文评审、毕业证核发、学位授予。
第八条 函授站主要职责:
(一)宣传学校的招生政策,组织生源,根据学校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地的招生。
(二)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面授、辅导教学基地,提供教学所必需的机房、语音室和实验室等条件,为教师和函授学生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生活设施。
(三)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时呈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根据需要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辅导教师和部分专业课程主讲教师,并协助学校做好上述教师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准确地向函授学生传达学校的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
(六)负责函授学生教材与辅导资料的征订和分发工作。
(七)按政策规定代收函授学生的学费等款项,并及时与学校结算。
(八)承担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做好函授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与函授学生所在单位的联系,帮助解决函授学生学习中的困难。
(十)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函授站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活动,按要求评选优秀函授教育管理工作者。
(十一)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
(十三)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函授教育的档案。
第四章 管理人员及兼职(辅导)教师
第九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由设站单位会同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确定。函授站应配备招生、学籍、教学、财务、后勤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认真,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担任兼职(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工作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面授教学和网络教学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二)负责所授课程的自学指导和辅导答疑。
(三)按学校要求参与所授课程考核与命题。
(四)负责本人所授课程的作业批改,记录其作业成绩。
(五)辅导教师应跟班听课、督查网络教学情况,了解主讲教师的讲课情况并承担实验、实习指导等。
(六)接受必要的培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条件、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兼职(辅导)教师,函授站要及时调换。对于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管理人员、兼职(辅导)教师应予以表彰。
第五章 函授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管理函授教育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对函授站的管理职权。
第十四条 函授站站长负责函授站工作,并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函授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十五条 函授站长应按时参加学校举行的会议,就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函授站站长应同时对湖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领导和主持好函授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函授站应结合本站的实际,按规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函授站的撤销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函授站进行检查评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学校予以撤销:
(一)不履行合作办学协议和函授站职责,或办学行为超出合作办学协议和函授站职责。
(二)办学经费不足或挪用办学经费,管理不善,不能保证教育质量。
(三)擅自以“湖南科技大学”或“湖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单独办学;超出合作办学协议规定范围使用“湖南科技大学”名称或“湖南科技大学视觉识别系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按时结清上交学校费用。
违反国家、省(市)、学校相关政策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科室根据本办法之规定提出撤站建议,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呈校长批准后下文,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函授站的经费主要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按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提取函授学生学费用于函授站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科技大学函授站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