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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函授教育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函授教育管理办法

              (试   行)

          (科大政发[2004]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函授教育是学校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函授教育是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二条  学校函授教育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生产第一线和基础教育服务,根据国家统一培养规格的要求,按函授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组织教学和进行管理,提高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及中学在职教师的政治思想和文化业务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学校函授教育培养目标:培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独立思考,勇于创新,自觉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民教师。

    第四条  办好函授教育,必须充分发挥学校和地方函授站的积极性,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人教育学院是学校主管成人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函授部,代表学院具体负责函授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成人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与各办学点签订办学协议;负责制订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申报招生专业;负责新生录取注册工作;起草函授教育管理制度;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排面授教学安排表;采购和组织编写与函授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组织教师进行面授、实验、实习、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负责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管理工作;管理函授学员学籍和进行日常管理;做好函授学员的学位授予和毕业**工作;组织召开函授站长会议,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在各地市(县)设立函授站,根据需要,也可在外省市设立函授站。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学员进行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和教学辅导的代理机构。各函授站要有相对稳定的面授教学基地和能适应专业教学的设备设施,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并能提供实验及上机的辅助教师。函授站的职责:做好本地函授招生的生源发动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写出工作总结;建立并管理函授学员学籍档案;负责面授、辅导和考试期间的组织领导、思想教育、生活管理工作,负责任课教师的考勤与教学检查工作,填写面授小结表;组织和检查本站学员的自学情况;负责本站学员作业、论文、学籍卡、鉴定表、证书、档案等材料的收发、传递工作和函授学员教材、资料的领取、分发工作;协助做好有关经费的结算工作;负责函授学员的考勤、考试和毕业鉴定工作;组织评选本站授教育先进班级、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函授学员;有计划地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活动;及时准确地做好上传下达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 师

    第七条  函授教师以本校各教学院的教师为主,任课教师从各教学院择优选聘。各教学院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函授教学研究,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我校函授教学质量。

函授教师职责是:

    (一)参加研究制定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等。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出所任课程教学计划和自学进度,按时到站面授,按质量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在面授教学中,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按函授特点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员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的思维能力、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学员自学,养成自学习贯,提高其自学能力。

    (四)协助函授站搞好面授期间所授课程的考勤登纪。

    (五)指导学员实验、实习,批改学员的实验、实习报告并提供成绩。

    (六)按教学计划要求对学员进行集中或书面辅导,解答学员的疑难问题。

    (七)认真检查和批改学员的作业,并纪录成绩。

 (八)按要求参加编制试卷和试卷标准答案,及时评阅学员考卷,认真指导并阅学员的毕业论文。

 (九)深入了解社会经济发展动态,注重调查研究,力求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函授教学研究会议,切实进行教学改革。

 (十)认真听取学生及其管理人员对教学工作提出合理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十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把思想政法教育渗透到专业教学中。

    (十二)积极开展函授教育的教学研究,撰写有关论文,不断探索函授教学规律。

              第四章  学 员

    第八条   学校函授教育主要招收在职各类人员。函授学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党的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坚持有计划的自学;坚持按时参加面授、辅导;坚持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各种考核。

    (三)严格遵守函授教育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尊守公共道德,爱护公共财物,遵纪守法。

               第五章   教 学

    第九条  按照学校或省统一制定的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大纲,制定各专业具体面授计划,提供和组织编写函授教材和自学指导书。

    函授教学是在统一教学计划要求下,以自学、定期面授、辅导和函授答疑等方式进行。函授教学以系统知识提高为主,重视理论与实践结合。函授教育学主要环节是:

    (一)自学:自学是函授教学的主要形式,学员应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实施规定内容及进度制定自学计划,钻研教材,阅读辅导材料,要求每周不得少于20小时。

    (二)面授:面授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主讲教师指导学员全面撑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程教学活动。面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进度的要求进行,每年面授的时间为30天左右。面授由成教学院统一组织按排,面授的场地、组织工作、思想工作和生活管理等由各函授站负责。

    (三)实验:实验是验证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实践技能不可的缺少的环节。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单独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实验不及格或不参加实验者不予毕业。无法满足实验教学的函授站,其实验教学安排在学校进行。

    (四)实习:实习是学员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从事业务活动,培养学员理论联系实际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实践际环节。对教学计划安排的实习,必须提前制定好实习方案,选聘好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安排,学员必须认真参加实习,并写出实习日纪和总结报告。实习要单独评定成绩,不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极格者不予毕业。

    (五)辅导:辅导是教师辅导函授学员解决自学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活动。函授学员在自学中遇有疑难问题,可任课教师质疑。由任课教师进行辅导或书面答疑。各函授站也可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平时辅导。

    (六 )作业:作业是督促学员带着问题钻研教材,消化、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的学习活动,是调动学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有效措施,也是检查自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学员必须认真完成作业。任课教师对函授学员的作业要有计划地组织批改,并纪录成绩。各函授站对学员作业要进行检查督促,按时收交。

    (七)考试(考查):是检查教学效果、评定学员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主干课程逐步采用试卷题库,其他课程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方试。试题应使学员的成绩有合理的分布。考试、考查都必须在成教学院严格监督和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各函授站具体组织实施。

    (八)毕业设计及论文:是培养考查函授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函授教育各专业毕业生都必须在最后一年度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毕业答辩。毕业设计及论文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学员的工作实际,应体现各专业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和研究方向,选题可在毕业设计或论文参考选题中选定,也可根据自已的特长和研究优势自拟题目。毕业设计或论文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和评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六章  科 研

    第十条  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成教学院和相关教学院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函授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函授教育的科研课题,应注重以函授教育特点、规律的研究,高等函授教育方法、教学管理和教学手段等问题的研究,高等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研究,同时结合函授生从事的中学教学实践方面的问题和中学课程改革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应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广,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员的奖励和处分按《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评选“先进函授站”、“优秀函授班级”、“模范班主任”、“优秀函授教师”和“优秀函授管理工作者”的活动,对评出的先进集体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函授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教学院及函授站就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提前解聘或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教师职责。

    (二)工作不负责,擅自提前结束课程。

    (三)教学效果差。

    (四)有泄漏试题现象或不注意师德修养。

    (五)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函授站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消:

    (一)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

    (二)因教学设施和条件不能保证教育质量或末经批准擅自压缩开课学时。

    (三) 函授站擅自以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名义独立办学、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

    (四)违法或违反上级规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函授教育经费主要为学生个人所交学杂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标准执行,各函授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对学员所交学杂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函授学员的教材资料费和录取费,由学校向学员统一收取,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本办法,各函授站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办法,结合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的夜大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审稿: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