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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函授站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函授站管理办法(试行)

(科大证发[2004]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原国家教委(教成[1993]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是我校联系设站单位和函授生的纽带和桥梁,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按受设站单的领导。函授站同时要接受省所在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践,贯彻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履行建站协议,执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组织教学。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四条  建站原则:

(一)设站章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通过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二)函授站应建在交通方便、函授生较集中、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地市(县)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中专以上以学校。

(三)一个地市一般只设一个函授站,但根据情况可在所辖县(市)设立函授点。

第五条  建站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两个以上专业的生源,且生源相对稳定。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

(三)能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和兼职教师(对专科专业而言)。

(四)能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条件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

(五)能提供、筹集函授站的经费。

第六条  建站手续:

拟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与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协商后签订建站协议,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校长审批。协议主要条款应包括: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设专业、招生对象、范围;函授站办学条件;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协议期限、变更或违反协义的处理办法等。并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填写《函授站备案登记表》,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学校职责:

(一)审查函授站办学资格,提供或回收函授站印章。

(二)及时向函授站传达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三)对函授站的教学过程、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

(四)督促函授制定有关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六)制发函授考试试卷,并派人下站巡考,负责阅卷、登分工作。

(七)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表彰优秀函授站,取消不合格函授站。

(八)负责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九)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或兼职教师和教学业务活动。

(十)负责函授学员学籍管

第八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宣传学校的招生情况,组织生源,根据学校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招生。

(二)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面授、辅导教学基地,提供教学所必需的机房、语音室和理科的实验室等条件,为下站教师和函授生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生活设施。

(三)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时呈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根据需要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辅导教师和部分专科课程主讲教师,并协助学校做好上述教师和管理工作。

(五)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发放预录、面授、补考及开学和毕业典礼等有关通知。

(六)负责领取教材与辅导资料,并及时、准确地分发到函授学员

(七)代收函授生的教材费、学费等应收款项,并及时、与学校结算。

(八)承担教学环节(自学、面授、辅导、作业、定验、考试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与函授生所在单位的联系,帮助解决函授生的学习中的困难。

(十)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函授站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活动,按要求评选优秀班主任及先进函授班级。

(十一)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或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

(十三)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函授教育的档案。

第四章  管理人员及兼职(辅导)教师

第八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工作人员可按一定的比例配备安排。站长的人选由设站单位提名,征得学校成人教育学院的同意后由设站单位任命。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践,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

第九条   担任兼职(辅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践,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工作能力。其基本职责:

(一)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面授教学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二)负责所授课程的自学指导和辅导答疑。

(三)按学校要求参与所授课程命题。

(四)负责本人所授课程的作业批改,纪录其作业成绩。

(五)辅导教师应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的讲课情况并承担实验、上机指导等。

(六)接受必要的培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兼职(辅导)教师,函授站要及时调换。对于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兼职(辅导)教师应予以表彰。

第五章  函授站的管理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院是我校管理函授教育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对函授站的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  函授站长应按时参加学校校举行的会议,就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函授站工作,并争取当地教育部门对函授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函授站站长应同时对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领导和主持好函授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函授站应结合本站的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予,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函授站进行评估检查。对评估成绩优良的函授站将予以表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学校予以撤消:

(一) 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议;

(二) 不能保证教育质量;

(三) 函授站擅自以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名义独立办学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

(四)不按时结清上交学校费用;

(五)违法或违反上级规定。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函授站的经费主要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函授站按协议比例每年提取函授生学费作为函授站管理费。

第十九条  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审稿 :冯 涛)